日前,安顺市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站在法庭上,满脸泪水的龚某懊悔不已。
2015年11月11日龚某在西秀区人民法院双堡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时,因不满判决结果,将法律文书撕毁并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殴打。事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平坝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龚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龚某当庭认罪,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致歉。闭庭后,在法官的允许下,被告人龚某得以见年幼的孩子。
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了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增加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种类,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使得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定罪更明细,更加有效地维护了法庭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被告人龚某撕毁法律文书、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最终为自己不计后果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郑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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