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地建房起纠纷
家住紫云县松山镇磨南村谭六组的村民钟某与钟某某系一家人,且双方屋上坎下,相邻而居,多年来和睦相处。2014年2月10日,钟某某与钟某调换土地建房,当时双方达成协议:钟某某使用钟某购买的集体仓库土地建房,并将其所有的房屋旁边的一块土地调换给钟某。调地建房,本是双方互惠的喜事,却因一水池激起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原来,由于钟某某调换给钟某的土地上建有水池,水池一边墙与钟某某厨房共用,且钟某某正在建房需用水未立即拆除水池。为此,双方矛盾激化升级,互不相让,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判决钟某某拆除水池。
屋池共墙执行难
判决生效后,钟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钟,承办法官杨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钟某某已拆除水池三面墙,余下的边墙与被执行人的厨房共用,如将这一面墙体拆除,将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房屋结构,而判决并未判决拆除被执行人房屋,申请人坚持要求被执行人拆除水池的最后一面墙体,被执行人坚持说水池已经拆除,双方为共用墙发生纠纷,多次做双方工作,均无结果。
部门联动促和解
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执行法官邀请五峰街道办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村干部等现场参与调解,现场调解过程中,大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工作,通过大家的努力劝解,申请人钟某在理解钟某某难处的同时,他认识到强制拆除最后一面墙,损坏钟某某房屋结构并不是自己想看到的结果,家和事兴才是正解。在杨法官的协调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钟某某向钟某补偿500元,最后一面墙体保留。(于先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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