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罗甸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
违法行为人罗某,2020年01月24日从湖北省孝感市回到罗甸县沫阳镇访里村的家里,得知他湖北返回沫阳镇的消息,沫阳镇访里村根据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关工作要求,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不要外出,不要串门,实行14天的居家隔离,罗某当场口头答应居家隔离,但罗某并未遵守承诺,擅自外出串门并跑到镇上逛超市1月29日,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再其家门上粘贴“居家隔离户”,并再次告知相关规定,但罗某视若无睹,自认为自己没有问题,便多次私自外出,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2月3日下午,其村民向公安机关举报,派出所民警随即前往并将其来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派出所民警的教育,罗某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深感后悔,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罗某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处予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
当前,全社会都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号召,支持和配合防疫管控工作。居家、隔离观察对象足不出户、接受管理,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主动服从和配合管理,任何擅自脱离管理行为都将被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来源 平安罗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