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野生动物交易等市场监管执法,全力维护市场秩序。
市市场监管将查办的十一起违法案件持续进行公开曝光,要求相关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诚信经营。
同时,安顺市市场监管局也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案件一: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贵州一树长寿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板当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购进价0.72元/只,销售价2元/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涉嫌哄抬价格,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二: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安顺开发区幺铺镇新莲都购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销售三无产品违法行为,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三: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汤官村乡村一体化管理卫生室销售的口罩,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嫌构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四: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紫云自治县板当张某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普通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五:1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防尘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普定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终结并下达处罚告知书,拟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六: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市场监管局接区公安局案件移送,查获乔某某在平坝区安平街道水岸新天地小区楼下无照销售消毒酒精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的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口罩经营活动和销售三无产品违法行为,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七: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春归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适量补充维生素C可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八: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市场监管局接区公安局案件移送,查获韩某在平坝区安平街道水岸新天地小区楼下无照销售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涉嫌构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口罩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九: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西秀区鸡场乡鸡场居委会门口安某销售的口罩,购进价格0.85元/只,销售价格3元/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利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十: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南水路龙泉国际农贸市场猪肉经营户何某某销售的猪肉,购进价格30元/斤,销售价格平均50元/斤。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利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十一:2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平坝区云湖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WOVEN)口罩无中文标识、合格证、厂名、厂址。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三无产品违法行为,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