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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8日下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定额。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负担。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减轻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企业缓缴1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减轻企业用能压力。落实好国家减轻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等有关政策。2020年2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不进行功率因素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五)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三、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六)帮助企业稳定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稳定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2020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七)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要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中小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八)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帮助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的帮扶,支持、鼓励和动员省内其他相关企业转产生产疫情防控医药物资和生活物资。对企业转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新增疫情防控物资产能的项目,全部实行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限时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性指标。建立省市县三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蹲点帮扶工作机制,落实包保责任,全天候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督促指导企业争分夺秒、开足马力满负荷加工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
(十一)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二)支持用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各类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产、减产期间,组织企业停工或轮休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对疫情影响期间组织线上职业培训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五、改进优化服务保障
(十三)支持开辟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内,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四)支持建立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原料和设备,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在9月30日前依申请予以退还。(责任单位:贵阳海关、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十五)支持用好用足运输绿色通道。对确认属于运输疫情救治应急物资、医患人员及定点医院转运人员等车辆,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并优先通行。对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医药物资等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检验检疫流程,确保车辆顺利通行,各地不得擅自截留、处置车辆运载物资。(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分级负责和统筹协调,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确保坚决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