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发展改革委2月9日印发《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结合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相关政策,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稳定经营、共渡难关,促进全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信贷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加强与服务业市场主体对接,加大对全省运输、批发、销售、研发、检测等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市场主体对接力度,加快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市场主体资金需求。稳定信贷供给,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等,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市场主体,予以展期或续贷。降低融资成本,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低于1.6%。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强化金融服务,实现市场主体需求和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加强援企稳岗和用工保障。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市场主体,返还其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市场主体,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支持各类服务业市场主体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的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着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市场主体,可依法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相关税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经核准,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减半征收1-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创业基地等,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强化市场主体政策扶持。建立补偿机制,对在积极参与防疫抗疫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运输、批发、销售、研发、酒店等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合理补偿。提高重要物资储备能力,采取银行贷款、省财政补贴方式支持相关重点服务业市场主体加大粮食、食用油、食盐储备。加大资金扶持,全力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尽快下达省级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激励资金等。各地按“一事一议”“一业一策”原则建立帮扶机制,共克时艰。加快账款支付、设立物资通关绿色通道、规范执法行为,多措并举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通知全文如下:
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
疫情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结合全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稳定经营、共渡难关,确保全省服务业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完善信贷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加强与服务业市场主体对接,加大对全省运输、批发、销售、研发、检测等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市场主体对接力度,加快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市场主体资金需求。(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稳定信贷供给。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市场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2020年全省服务业市场主体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降低融资成本。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贷款利率低于1.6%。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全省服务业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市场主体降低运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强化金融服务。及时了解服务业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市场主体需求和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二、加强援企稳岗和用工保障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市场主体,可返还其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市场主体,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缓交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7.加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引导我省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支持鼓励各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满足市场主体用工需求。支持各类服务业市场主体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的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着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8.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市场主体,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减免相关税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减半征收1-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创业基地等,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市场主体政策扶持
11.建立补偿机制。依法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对在积极参与防疫抗疫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运输、批发、销售、研发、酒店等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合理补偿。(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12.提高重要物资储备能力。支持相关重点服务业市场主体加大粮食、食用油、食盐储备,采购资金采取银行贷款、省财政补贴方式解决。(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13.加大资金扶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经营情况的摸底调查,积极帮助困难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加大向国家各部委汇报,争取获得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对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更大支持。尽快下达省级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市场主体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尽快恢复经营。结合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尽快下达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激励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14.建立帮扶机制。积极通过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在疫情过后服务业市场主体恢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各有关单位)
15.加快账款支付。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市场主体与服务业市场主体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16.设立绿色通道。开设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开设高速公路收费站疫情防控物资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采购物资运输调度。(责任单位:贵阳海关、省交通运输厅)
17.规范执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时,对服务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服务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暂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王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