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最高检和省委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从严从快办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有效维护了防控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据了解,截止2月17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45件70人,受理审查逮捕17件20人,批准逮捕13件16人,受理审查起诉4件5人,提起公诉4件5人,监督立案2件2人,监督撤案1件2人。分别涉及以下罪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件3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件2人、妨害传染病防治1件2人、诈骗9件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1件1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件4人、妨害公务21件34人、寻衅滋事3件4人、非法经营1件1人、非法狩猎1件5人、抢劫1件1人、招摇撞骗1件1人。
附部分典型案例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习水县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日,习水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习水县城区人员出行管控的紧急通告》,决定自2020年2月2日0时起在习水县城区范围内实行居民出行管控措施,要求严格控制城区居民出行。2月2日中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视政府禁令,未佩戴口罩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小区外出,途经习水县九龙街道矿中社区疫情防控点时,在疫情防控点工作人员何某某、陆某某及执勤民警詹某某的劝导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仍执意不戴口罩,强行离开,且态度恶劣。民警詹某某为制止其违法行为继续发生,一边抓住其背篓,一边向派出所请求支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见状转身用左手抓扯民警詹某某衣领,右手握拳欲殴打詹某某,在詹某某多次劝导及周围群众多次劝解下王某某仍不松手,将詹某某颈部及胸部多处抓伤,并用嘴咬詹某某手部、用脚踢詹某某腿部,致民警詹某某颈部和手部损伤。之后民警陈某某、何某某赶到现场,三位民警在控制王某某过程中,王某某极力反抗,并将民警陈某某拉摔在地。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2日习水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立案侦查,2月10日提请批准逮捕。习水县检察院受理后,当日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案件情况,及时听取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意见,认真审查证据,积极和公安机关沟通联系,提出固定完善证据建议,次日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例二:平塘县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平塘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要求各单位加强疫情防控检疫措施,各乡镇及省级、县级交界处设卡点位置要做到逢车必查。平塘县甲茶镇政府根据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立即启动了平塘县甲茶镇与广西交界的交末(地名)卡点进行疫情检疫(该卡点沿用原非洲猪瘟防疫卡点),对过往车辆进行防疫检查,并指派甲茶镇政府工作人员韦某诚、陆某能及甲茶镇卫生院医生聂某、杨某龙四名工作人员在卡点执勤。1月30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驾驶小轿车出门购买香烟,在通过平塘县甲茶镇交末疫情检疫卡点处时,被值守的工作人员要求停车检疫。莫某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冲过卡点,卡点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向疫情管控相关部门报告。约10分钟后,莫某某购烟未果,其又驾车原路返回该卡点时,卡点工作人员将其拦停,要求其进行下车登记与车辆消毒。莫某某因无驾驶证,遂不顾4名卡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再次加速冲卡逃离,将卡点消毒设施撞坏,导致该卡点不能对过往车辆进行消毒,影响该卡点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检疫防控工作。
1月31日,平塘县公安局对莫某某立案侦查,平塘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对该案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完善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月7日平塘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莫某某,2月11日平塘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批准逮捕。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安龙县田某涉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田某,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捕前租住于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大坪社区。2020年1月24日,田某发现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市场需求非常大,于是产生了以售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的想法。随后田某通过下载闲鱼APP并注册账号,利用账号发布有N95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介绍所售卖的口罩型号、价格,并注明“不走平台,只走微信”。从1月24日起至27日,田某接连添加微信好友80余人并接受咨询。1月27日,田某的微信、支付宝、闲鱼账号因举报被封禁,田某遂于1月28日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新电话卡注册的新微信号、闲鱼账号继续实施诈骗。在被害人催货时田某编造虚假快递单号应付,虚构售卖、收款、发货、配送等信息,对方查询未果时以“数据更新、货物装机、天气影响”等理由搪塞,并在网络下载口罩照片、物流运输照片进行欺骗。1月24日至2月3日,田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转账,共骗得十七个省份四十余名被害人人民币59185元。田某将诈骗所得部分用于生活消费和游戏充值,余款被公安机关追缴。
本案由黔西南州反诈骗中心通过信息研判发现,2月4日晚安龙县公安局在安龙县栖凤街道办抓获犯罪嫌疑人田某,2月5日对田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月6日安龙县检察院获悉情况后主动提前介入该案,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和建议。2月10日中午,安龙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田某。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同时考虑到田某系被抓捕到案,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及面广,被害人多,具备逃跑、妨碍侦查等现实社会危险性,符合刑诉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当天下午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批准逮捕。
案例四:云岩区周某某涉嫌诈骗案
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被害人曾某发布急需口罩信息,随即通过微信与曾某联系。周某某谎称其母系医院领导能够提供大量医用口罩,并制作虚假聊天记录以骗取被害人信任。1月27日,周某某以需交定金为由,骗取曾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5000元。1月28日,周某某谎称口罩已装车,骗取曾某支付尾款5000元及520元运费,共计骗取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0520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诈骗得手后,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
2月2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立案侦查,2月10日提请批准逮捕。云岩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在上级院的指导下,迅速审阅案卷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意见,核实有关证据。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有涉嫌诈骗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其曾经故意犯罪,次日即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治涉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
三、依法严惩破坏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赫章县张某某、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9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安某某二人酒后路过赫章县兴发乡政府设置在丫都村丫都组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劝返点时,安某某无故踢倒设置在路上的锥筒。劝返点执勤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向张某某、安某某询问情况,张、安二人便无故辱骂执勤工作人员文某某,张某某还扬言叫人提刀将文杀死,安某某遂回家提菜刀,张某某继续在现场辱骂文某某等人。安某某提菜刀返回现场追逐并欲砍杀现场工作人员,文某某等人到劝返点临时搭建的帐篷内躲避,张某某便用脚踢打文某某等人躲避的帐篷,并扬言将文某某杀死。同日,张某某经民警传唤接受调查处理,安某某则主动投案。
2月9日,赫章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安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同日对二人刑事拘留。2月12日赫章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注重从案件定性、固定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前科及平时表现、工作人员执勤依据等方面引导取证。2月13日,赫章县公安局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当日赫章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的基础上,依法快速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安某某批准逮捕。
(来源:天眼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