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18条指导意见,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生态环境服务保障

2020-02-21 13:19:23    来源:   安顺日报社大数据智慧全媒体      

  2月2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开工中有关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指导意见》共18条,分别在开辟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指导企业复工复产环境管理、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技术服务和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调度四个方面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开工中有关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全力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指导意见》明确,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临时性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等建设项目,实施豁免环评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上述疫情防控临时性相关项目,实行环评“承诺先批后审制”,在建设单位承诺守法的基础上,先批准同意开工,后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申领排污许可证。


  对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环境风险可控的,采取视频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后再审批环评文件、核发排污许可证。


  针对脱贫攻坚补短板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民生的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后,受理公示与技术评估同步、审批前公示与政策符合性要件审查同步,公示结束即完成审批,固定污染源项目同步申领排污许可证。


  针对纳入省重大项目办重点工程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项目、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省级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线上申报和审查,需要技术评审的采取专家函审或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做到快捷办理,“不见面”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对确需提交材料原件的,先提供电子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材料原件。


  针对医疗机构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适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豁免办理环评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简化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后,经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核达到运营条件的,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环境风险可控的,采取视频等方式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后发证。


  疫情期间,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经营许可时间,疫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审批。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复工复产时,环保责任人必须同步到岗到位,相关环保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避免因管理缺位造成环境违法;指导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全面开展环保设施自查,及时检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故障,对厂区环境污染风险点进行全方位排查,确保环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所需的材料和药剂等物资不足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反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给予企业合理的整改期限,主动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坚决查处借疫情防控影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偷排直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等信息,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区、分类贮存,严格按照五联单管理要求规范管理,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坚决防止和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企业认真开展环境应急处置设施、物资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后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指导企业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指导意见》指出,在省级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基础上,各地要组织本地区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在复工复产期间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服务,主动提供环保技术帮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工作调度,认真梳理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受疫情影响的情况,掌握复工开工及准备工作情况,推动尽快复工开工建设。

(来源:天眼新闻)

责任编辑: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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