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结合企业及劳动者关心的法律问题,梳理出如下法律问题解答,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为打赢我省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一、复工时间与条件
1、贵州省内企业复工时间的具体要求?
答:2020年2月10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30日下发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但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企业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答: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月13日下发了全省复工复产防控工作18条举措(以下简称“18条举措”)。
其中规定:
(1)建立健全疫情防控体系。各地要督促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员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2)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各地要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建立返岗员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来黔人员等情况,对于从外省来黔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员工,全面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待确认健康后方可上岗。
(3)做好防护物资保障。各复工复产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员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隔离室、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4)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5)有序安排生产计划。各复工复产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6)合理安排轮岗排班。各复工复产企业要结合当前生产经营情况,将返厂员工分成班组工作制,采取“小班制”模式轮岗排班,在14天内原则上不打乱班次,防止员工大规模聚集感染。
(7)加强员工就餐管理。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8)落实岗位防疫措施。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暂停不必要的会议、严禁一切聚会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9)强化车辆出入管理。外来货运车辆进入厂区前,要进行消毒处理,驾乘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检测体温,减少与厂区人员的直接接触,货物送达后尽快驶离厂区。对运输物资视情进行消毒处理。
(11)实行厂区封闭管理。各复工复产企业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在每个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配备门禁设施和检测仪器,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减少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
(12)严密监测员工身体健康。严格员工体温检测,在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每天开展员工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员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要立即送医院诊治。
另外,各复工复产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所有员工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引导企业员工进一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3. 企业复工后,员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答:员工应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并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防控工作:
(1)主动做好自我防护。强化自我防护意识,上下班期间必须佩戴防护口罩。积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必须消毒洗手,门卫、保洁等后勤人员必须每日更换防护用具。坚持以班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学习和生活,班组之间做到不交叉接触,避免交叉感染。
(2)及时上报身体异常情况。出现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主动报告管理层,并配合企业和防疫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自觉接受体温测量。进入厂区前,必须佩戴口罩,并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测量。要主动配合专门负责人员,准确登记姓名、电话、近期是否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
(4)严格服从企业就餐规定。就餐必须服从企业分餐制或分批次用餐等管控规定;餐厅服务人员岗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统一佩戴手套、医用口罩等防疫物品。
二、员工拒绝返岗复工
1、企业未能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拒绝返岗吗?
答:不能(特殊行业和工种自身要求必须佩戴口罩工作的,除外)。对于疫情期间因政府要求或企业复工方案明确要求佩戴口罩工作的,企业应当提供口罩,但不应认定为法定义务。因为对普通企业和工种,口罩不属于劳保用品,企业不能提供口罩也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应当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法定义务,员工不能以企业没有提供口罩为由拒绝返岗。
2、对不愿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对不愿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工会首先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复工后用工管理及待遇
1、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2、对于员工由于疫情被隔离和不能及时返岗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的职工,企业可以在职工不能返岗的情况下,直接安排职工休各类假期,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年休假、倒休、换休、调整休息日等。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岗时间较长的,企业可以允许职工在家办公。如不能在家办公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支付待岗工资(生活费)。如无约定或规定的,如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基本生活费。贵州省内其他市州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3、企业通知复工,但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在隔离、医学观察期无法按期复工,如何发放工资?
答: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因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及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
4、员工因疫情导致“封城”“封村”等原因未按时返岗复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和未使用的补休,年休假和补休期满后仍无法复工的,按照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无法返岗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待岗,待岗期间按照企业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如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基本生活费。
5、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可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6、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7、员工复工后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出差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疫情严重,尽量不要安排员工出差;其次,如果确因紧急工作需要必须出差的,如用人单位安排出差的目的地非疫情严重地区,且具有合理性,员工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如用人单位安排出差的目的地为疫情严重地区,若出差为疫情防控所需,员工无特殊理由应予服从,若非疫情防控需要,员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延缓或采取替代方式。
8、复工后,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加班?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对其他企业,尽量不安排员工加班。
9、复工后,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四、社保、公积金和稳岗补贴政策
1、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
答: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各地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2、企业是否可以缓交社保费,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员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依据贵州省政府办公厅2月8日下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通知》以及2月22日印发的《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3、企业是否可以减免社保费?
答:企业可以获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依据贵州省政府办公厅2月8日下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通知》以及2月22日印发的《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4、企业收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
依据贵州省政府办公厅2月8日下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企业缓缴1年。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于2月22日印发的《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规定: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及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不作逾期处理。
5、贵州省有哪些稳岗补贴政策?
答: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于2月22日印发的《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规定了以下七项稳岗补贴政策。
(1)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放宽稳岗返还条件。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3)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一次性吸纳劳动力就业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5)给予跟踪服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6)给予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7)给予线上培训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重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线上培训,按照每人每项目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来源:天眼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