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拳整治旅游市场,依法查处9家旅行社和4名导游!

2021-09-01 10:46:41    来源:   安顺日报社大数据智慧全媒体      

8月31日,记者从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全省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贵州省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整治行动“决不护短、决不手软”,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个人。日前,9家旅行社和4名导游被依法查处。



依法查处的9家旅行社为:贵州黔团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盛世逸游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黔悦途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艾尚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美途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盛世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贵阳康辉黔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旅呗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如下:


(一)贵州黔团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6月28日接待游客时租用不符合游客运输车辆标准、规范的非运营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贵州盛世逸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1.当事人于2021年3月至4月期间6次接待组团社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组团社的违法行为依法函告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2.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租用不符合游客运输车辆标准、规范的非运营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贵州黔悦途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开展的旅游业务只保存与游客签订的包价游旅游合同,未按规定妥善保存客户确认件、导游报销单、会记账务账薄等旅游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贵州艾尚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3日与游客吕某某一行2人、游客陈某某一行2人签订游旅游合同未载明“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旅游服务监督和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云岩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贵州美途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3日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规定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贵州盛世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与郑某某等4位游客签订境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地址;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贵阳康辉黔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0日至4月18日期间开展旅游业务未收取贵州讯鑫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接待和服务费用,且向贵州讯鑫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返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规定。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已依法调查终结,待集体讨论后,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停业整顿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八)贵州旅呗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高某某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九)贵州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5月20日至5月27日期间以负500元、负600元不等价格接待爱美假期、三合汇等旅行社6个团队游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规定。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已予以立案。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负责人已返回湖南省张家界,案件调查中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启动该案的调查处理。


被依法查处的导游牛某某、导游张某某、无证导游关某某、导游钱某等4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如下:


(一)导游牛某某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至6月19日期间受贵州黔中行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者时在旅游大巴上向游客兜售贵州土特产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三千元及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牛某某的贵州黔中行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导游张某某


当事人于7月6日-7月7日受贵州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接待旅游者因突发急性肠胃炎,未向旅行社报告擅自委托关某某代为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导游张某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无证导游关某某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于2021年7月6日-7月7日受导游张某某的委托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导游钱某


当事人于2021年7月3日至7月8日期间受贵州南园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接待“天空之城(6天5晚)”旅游团时,以辱骂游客的方式变相给旅游者施加压力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规定。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的贵州南园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赵林


责任编辑:胡晓 编审: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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