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活动之——案例说法 | 严禁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2022-06-08 15:20:47    来源:   安顺日报社大数据智慧全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列一:某县原国营电器厂工人陈某为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事宜,多次到该县档案馆查询电器厂会计凭证。因未能在档案中查询到相关内容,他便趁工作人员不备,在该厂1995年1月工资表上手写添加自己的工资信息。

县档案局经调查,发现陈某改动档案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档案原件,而且对档案中涉及的其他10人后期利用档案造成影响,后果严重。鉴于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于警告并罚款2000元。


案例二:王某于1998年调到市区公路管理所办公室,负责文明创建和劳资管理工作,调阅到自己的档案,私自将档案中的出生年月进行了涂改。

办案人员介绍,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个人档案出生年月进行涂改,构成违反组织纪律错误。王某受到警告处分。

执纪者指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不仅扰乱党员干部任用和选拔的秩序,影响公平竞争,更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高压态势,重监督、强制约,对人事档案造假“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


案例三:崔某来到市档案馆查阅档案,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根据他的要求提供了所需的招工档案。崔某看到利用档案的人员较多,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就报着侥幸的心理趁机涂改了其招工表上的年龄。

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市档案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罚款,及时维护了《档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来源:兰台之家





责任编辑:胡晓 编审: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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