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全市森林防灭火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野外禁火通告如下,望广大市民共同遵守: 二、禁火区域全市范围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含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1.严禁烧火取暖、吸烟、野炊、烧烤食物和打火照明; 2.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点灯点蜡、燃放孔明灯; 3.严禁私自进行开山采石、放炮、架设电线等生产作业; 8.严禁放火烧山、砍柴烧炭、烧火驱兽、烧蜂窝、电网狩猎; 9.严禁小孩、智障人员、老弱病残人员在没有监护人看护的情况下进入林区用火; 10.严禁其他生产和非生产性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违反本禁火通告第三款中任何一条,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市、县林业部门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部门)报告。市、县林业部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部门)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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