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6-02-03 10:11:58    来源:   安顺市融媒体中心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0年12月18日

安顺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16日安顺市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项议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增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履职、勤勉尽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三)确认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有效性;

(四)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六)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七)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八)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九)采取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等多种形式组织代表了解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和大会秘书处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报到后,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团长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包括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组织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并反映审议意见,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等。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表决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

(二)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三)组织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和各项候选人名单,主持会议选举,确认选举结果;

(五)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由大会秘书长建议,主席团会议通过。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将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关于设立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审议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并决定将建议人选交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秘书长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并按照会议议程进行。在全体会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下设若干工作组。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大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举行新闻发布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大会秘书处同意,并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制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经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逐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会议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向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提出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第二十三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议程的议案,提案人需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说明和资料,并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应当在闭会后6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办理及答复时限为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及答复工作按照《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会议形式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及其说明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有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相关报告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30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相关报告,按照规定时限送交大会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报告和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计划、预算报告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团负责人、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被提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可以与代表见面。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在全体会议上宣布。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四十七条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需要查证核实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应当将罢免案的主要内容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即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和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再次答复。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认为质询案不属于质询范围时,可以作为询问处理。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材料。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人员可以在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2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且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经主席团确认后,由大会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2次,第一次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第六十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2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关于罢免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当选或者通过,选举和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除前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大会各项表决,采用举手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爽 校对:梁惠焜 二审:杨代灿 三审:康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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