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冷某某、李某某、骆某某(另案处理)相遇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某乡某村卫生室旁边路口处,后三被告人拦住正在此处等客车的中学生杨某某、张某某实施抢劫,由被告人李某某、骆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被害人杨某某因被二人打得鼻子流血、耳后受伤产生惧怕后,将身上的60元人民币交出;同时,被告人冷某某亦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被害人张某某迫不得已将身上的25元人民币交出。抢劫得逞后,被告人冷某某拿出5元人民币给杨啟涛坐车,随后三人逃离现场。事后三被告人对抢劫得来的钱款进行分赃,骆某某分得50元,冷某某分得20元,李某某分得10元。经鉴定,被害人杨啟涛左耳处所受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冷某某、李某某、骆某某在抢劫完杨啟涛、张军华后,骆某某独自离开,2015年5月10日16时许,冷某某、李某某闲逛至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白石岩乡某某村某某组的公路上时,由冷某某提议抢劫学生钱财,随后二人拦截从家回白石岩中学的被害人张某、张某甲、潘某某,口头威胁三名被害人拿钱给他们用,三名被害人说没有钱,并跑开躲避。二人立即奔跑追赶,并在公路边的一烤烟地里将被害人张某甲抓住并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在其身上抢得人民币50元。过程中潘某某在路上借到电话打给其父亲潘某某,潘某某、梁某某驾车赶到现场,李某某、冷某某看见有车过来后,二被告人拔腿就跑。当天,在被害人家属的配合下民警将被告人冷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被害人张某甲被抢劫赃款人民币5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冷某某分别因抢劫罪被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年。
案件启示:
(1)法官对父母说
本案是未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青少年父母应从本案中警醒,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不仅要注意其安全、身心健康,更应对其灌输相应的法律知识,对于平时有逞强好胜心里的未成年人,应对其教育,让其知道,对于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2)法官对孩子说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抢劫两次,仅有一百余元人民币,二人却要为其行为付出两年的青春时光,青少年应在学习、生活中注意,对于抢劫行为,不以犯罪数额定,只要有抢劫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故应在平时养成良好习惯,不强要其他同学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