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17岁)在罗某某(已判决)的邀约下,一同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某某村被害人杨某某家实施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带上一把夹钳与罗某某步行来到杨朝敏家,二人将杨某某家窗户钢条扳弯,由吴毛根在外放哨,罗某某从窗户钻进杨某某家卧室内,用携带的夹钳试图撬开放有现金的红色木箱,但未撬开,于是吴某某也进入房间与罗某某一起撬锁,还是未果,二人便将该红色木箱抬到杨朝敏家房子后面的玉米地里用夹钳、铁锤等工具将锁撬开,盗得木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900元,罗某某分得1000元。
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
(1)法官对父母说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是农村的典型问题青年—辍学、父母外出务工、游手好闲。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家庭责任,家长应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从小关心,对于其学习、工作、交友都应尽责,尤其对于农村未成年的成长,家长不能更应重视。
(2)法官对孩子说
本案吴某某应辍学,交上社会不良青年,好逸恶劳,染上盗窃恶习,最后锒铛入狱,这一典型案例,是对青少年的警醒,青少年应从此案中汲取教训,不交损友、励志成才,养成好习惯,戒除偷、盗等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