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印发通知: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2020-09-08 09:42:38    来源:   安顺日报社大数据智慧全媒体      

  近日,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一)紧盯受疫情影响特殊困难群体,确保“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详细掌握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等工作底数。要及时主动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掌握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及其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经营、就业等情况;及时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全面掌握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及其家庭成员患重病情况;及时主动对接残联,全面掌握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及其家庭成员残疾等级。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快速高效开展入户核查,抓紧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等救助保障范围。


  (二)完善并落实低保“单人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含所有老年人、成年人、未成年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三)切实落实低保“渐退”和“收入抵扣”政策,确保“应保尽保”。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8〕28号)关于低保渐退机制和收入抵扣政策有关规定,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落实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落实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落实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四)切实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应补尽补”。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0〕452号)要求,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依规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向其本人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与当地人社部门强化“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政策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不重不漏”。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取消急难对象户籍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三、完善并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


  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改造,增强照料护理功能,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护理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护理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报告机制,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贫困人口动态监测,强化兜底保障


  要在前期对剩余贫困人口、脱贫不稳的贫困人口和贫困边缘对象纳入民政兜底保障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未脱贫和返贫致贫风险高等人口、低收入困难人群、潜在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状况。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入情况动态变化后,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新增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五、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缩短救助申请办理时长,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和申办流程宣传,发放社会救助明白卡或操作指南,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应用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省级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对系统预警的疑似问题线索,抓紧开展线下核实处置销号。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切实落实社会救助“零报告”制度,确保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救助。持续加强民政社会救助求助电话值班值守,确保电话畅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求助电话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地落实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好省级(含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县两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更新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工作,务必确保对象信息完整准确,务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胡晓 编审: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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