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6-04-20 10:36:30    来源: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5日,罗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209省道由安顺往紫云方向行驶至岩湾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后面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疗花费8904.86元医疗费,后陈某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紫云法院)起诉,紫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紫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罗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共计2712.09元,陈某不服判决,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安市民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紫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该判由罗某赔偿款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273.4元。判决生效后,因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紫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罗兰琴按照判决书内容支付其赔偿款827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罗某以不服判决,拒绝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表示如按一审判决才履行,二审判决则拒绝履行,执行员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的丈夫陆某在紫云农商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余额3200余元,本院依法扣划上述存款32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的执行款,经多次作工作,并向被执行人释名相关法律问题,被执行人罗某仍然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到最后拒不与执行员见面,执行员多次到其住处寻找,罗某家庭成员甚至帮助其躲避法院执行,12月8日,执行员再次到被执行人家,罗某躲藏在卧室中拒不与执行员见面,而其家属却表示罗某已外出打工,因被执行人罗某拒不履行,并有意规避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15日的执行措施。12月9日,因被执行人罗某明确表示已认识错误,并支付了该案执行款49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鉴于罗某已认识错误并主动履行该案的赔偿款,紫云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其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12月11日,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的174.4元(含案件受理费5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天申请执行人陈某玉领取该案剩余的赔偿款4950元,该案顺利执结。

  (三)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致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清点并责任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该案被执行人罗某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意规定执行,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上述第(六)项之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执行措施,通过给被执行人产生高压的心理威慑力,使被执行人能够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其拒不履行所带来的后果,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法院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通过该案,我们应该知道,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拒不履行,面临将会是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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