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蒯某某诉被告王小某、王某某、***县***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

2016-04-20 15:55:50    来源:   紫云法院      

  

案情:

  原告蒯某某诉被告王小某、王某某、***县***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年5月26日下午,***县***中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被告王小某玩橡皮筋将原告的左眼弹伤,由于经济困难,次日原告才到医院检查并电话告知在广东打工的父母,原告父亲电话告知原告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及被告王小某亲属,被告王小某亲属遂带原告分别到紫云县人民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镇宁县医院治疗,因原告伤情严重,紫云县人民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镇宁县医院均建议到上一级医院治疗。原告在其父亲及被告王小某亲属的带领下,于2014年6月3日、2014年6月4日,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就医,经该院诊断为:1、左眼钝挫伤;2、左眼牵牛花综合症;3、双眼水平震颤。共支付医疗费498元,交通费130元。后于2014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27日继续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天,原告为住院治疗支付交通费393元,医疗费11778.13元。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眼钝挫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经临床眼科检查左眼F-VEP异常,视力无光感,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原告所受损伤系八级伤残。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111.78元,交通费202元。事后因原、被告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小某、王某某、紫云县第二中学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生活及住宿费共计126845元。被告***县***中学于2014年6月10日借款20000元给原告用于治疗。

  2015年10月26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一、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蒯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9216.1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兑现)。二、由被告***县***中学赔偿原告蒯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14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兑现)。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1)法官对父母说

  本案被告王小某是在校读书、父母外出务工。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没有尽到教育指导的义务,王小某作为未成年人,犯错需要父母教导,家长应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从小关心,对于其学习、工作、交友都应尽责,尤其对于农村未成年的成长,家长不能更应重视。

  (2)法官对孩子说

  本案王小某在校期间应该以学习为主,不应该玩耍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及时是小的物品,也应当注意,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避免造成他人受伤。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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