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普定县穿洞街道三合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贪污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普定县穿洞街道办事处三块田村、三合村村支书期间,为独霸一方、控制村务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借助其子刘某、刘某A混迹社会获得的黑恶势力的帮助,欺压、残害村民,横行乡里、以权谋私、侵吞公款,把持党的基层组织,违规操纵其子刘某入党,引发当地村民的不满,严重地扰乱三合村村委正常工作秩序和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村霸”。普定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需退缴的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33520元发还被害单位。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两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的寻衅滋事,上门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在协助当地政府征地过程中,共同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196160元;刘某某利用担任三合村村支书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虚报土地赔偿款31240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某某涉案金额为227400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涉案金额196160元,数额较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上诉人刘元志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顺日报社大数据智慧全媒体记者 康馨月)